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柳振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街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9月13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振华、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审查起诉期限、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柳振华、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振华、赵某某二人因经济拮据,遂商量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二人通过前期跟踪、踩点等手段掌握被害人林某某的生活规律、住所情况。
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事先进入被害人林某某位于马尾区**镇**厂对面养鸭棚的住处等待作案时机。被告人柳振华驾驶车辆跟踪、盯梢被害人林某某。当日17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回到住处后,将装有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卧室床上,待林某某走出卧室去煮饭时,事先躲在该卧室床底的赵某某从床底爬出将林某某放在床上装有现金的黑色塑料袋盗走,随后来到该住处侧间将该房间墙砖搬下,从墙洞爬出,赵某某逃离现场后与在附近接应的柳振华汇合,由柳振华驾驶车辆经马尾区高速公路逃离至连江县**镇。后二人将盗得的黑色塑料袋中的现金平分,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分得206000元人民币、7500欧元、505000日元、5英镑及台币若干。被告人柳振华分得208000元人民币、6500欧元、540000日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柳振华、赵某某在连江县**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1999)连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2)连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琯头支行出具的林某某、柳振华账户存款历史交易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连江支行出具的赵某某银行账户流水、中国邮储银行台江广场支行出具的赵某某银行账户流水、汽车租赁合同、车况确认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汇率查询数据;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振华、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6108号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7401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TM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振华、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振华、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14000元人民币、14000欧元、1045000日元、5英镑(折合人民币共约59208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振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柳振华、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旭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柳振华、赵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被害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307584****。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