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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意桥贩卖毒品、抢劫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92号

被告人柳意桥,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4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意桥涉嫌贩卖毒品罪、抢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7月9日15时许,购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柳意桥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并让其将毒品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交易。同日17时许,柳意桥、李某某一同到杨家坪银泰宾馆7楼电梯口后被民警现场捉获。民警当场从柳意桥处查获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有四袋分别净重0.63克、0.32克、0.13克、0.75克的晶体状可疑物,三袋分别净重2.01克、2.50克、6.39克的颗粒状可疑物,一袋净重95.92克的块状可疑物和一个银色小称。从李某某处提取并扣押柳意桥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一部。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晶体状可疑物和颗粒状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块状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块状可疑物的包装袋上检测出柳意桥DN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晶体状可疑物、块状可疑物、片剂状可疑物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柳意桥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二)抢劫罪

2020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柳意桥在重庆**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中房那里分公司的超市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之机,盗走两罐飞鹤臻爱倍护婴儿配方奶粉和两罐飞鹤星飞帆婴儿配方奶粉,准备离开时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柳意桥将奶粉放回超市推车内后试图逃离现场,工作人员唐某某将其抱住,柳意桥推搡唐某某并用语言威胁后取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打开刀刃朝唐某某挥舞并向其追赶,后柳意桥趁工作人员四处躲避之机逃离现场。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四罐奶粉价值人民币1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营业执照、商品验收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意桥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奶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意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108.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意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意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意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意桥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观长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柳意桥(联系方式1388347****)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三、散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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