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职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011975********,苗族,大专文化,凯里市**站(交通运输管理站)**,家住贵州省凯里市**镇**路**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凯里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于上马石留置点。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凯里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于上马石留置点。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夏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凯里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凯里市监察委员会于同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又于同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担任凯里市**站**的职务便利以及参与**镇规范整顿矿产开采秩序、打击非法采矿活动的工作便利,对**镇辖区内的凯里市**矿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和违规生产行为不予查处,收受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给予的财物;对马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汪某某、孙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不予查处,还接受非法采矿人员的请托,在**镇组织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动时,为非法采矿的马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汪某某、孙某某等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并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柳某某本人直接收受或通过被告人夏某甲(前妻)和其堂弟柳某某收受上述公司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31.7623万元。同时,夏某甲按照柳某某的安排,用其父亲夏某乙的身份信息及本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在邮政银行及工行开户办卡,专门用于管理柳某某收受的贿赂款及与其他非法收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汪某某的请托,为汪某某在**镇大良田村烧灰田处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以干股分红的名义7次收受汪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2万元。
1、2015年10月、11月的一天,柳某某在其位于炉山镇东门口的家中一楼处,收受汪某某给予的1万元。
2、2015年10月、11月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酒店”门口,收受汪某某给予的0.7万元。
3、2015年10月、11月的一天,柳某某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往下司方向的一驾校门口,收受汪某某给予的0.6万元。
4、2015年10月、11月的一天,柳某某通过其堂弟柳某某在炉山镇老新华书店附近收受汪某某给予的1万元。
5、2015年10月、11月的一天,柳某某在其位于炉山镇东门口的家门口,收受汪某某给予的0.9万元。
6、2015年10月、11月的一天,柳某某在凯里大友庄一饭店门口,收受汪某某给予的0.5万元。
7、2015年10月、11月份的一天,柳某某在其位于炉山镇东门口的家中,收受汪某某给予的0.5万元。
二、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查处了司某某在**村**的非法采矿点并扣押了挖机主板,司某某为逃避处罚,先后三次送给柳某某共2万元,柳某某则私自将扣押的挖机主板退还给司某某。随后接受司某某请托,为司某某在**镇**村**、小坝处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先后14次收受司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3万元。
1、2016年3月至2016年底左右,柳某某查处了司某某在**村**的非法采矿点并扣押了挖机主板,司某某为逃避处理,先后三次送给柳某某共2万元,柳某某则私自将扣押的挖机主板退还给司某某。其中,2016年3月的一天,柳某某在**镇“名丽酒店”门口收受司某某的1万元;2016年5月的一天,柳某某在安监站办公室收受司某某的0.5万元;2016年底或2017年初的一天,柳某某在炉山镇环城西路广场附近司某某的车上收受司某某的0.5万元。
2、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柳某某为司某某在**镇**村**处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柳某某先后7次以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了司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4.3万元。其中,2017年3月的一天,柳某某通过堂弟柳某某收受司某某2万元;2017年5月份的一天,柳某某通过柳某某收受司某某2.4万元;2017年7月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酒店”门口收受司某某1.3万元;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柳某某在自己家中收受司某某1.3万元;2017年底的一天,柳某某在自己家楼下收受司某某3万元;2018年9月份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司某某的车上收受司某某1.3万元;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司某某的车上收受司某某3万元。
3、2017年以来,柳某某为司某某在白腊村小坝处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柳某某先后4次以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司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其中,2017年底的一天,柳某某在**镇**村**组张三家背后司某某的车上收受司某某2.4万元;2018年1月5日,柳某某通过杨某甲的邮政银行账户(卡号:62179971300********)收受司某某转账的4.1万元;2018年3月的一天,柳某某在自己家附近收受司某某2万元;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柳某某在凯里市第一人民医院炉山分院住院期间,在医院病房收受司某某1.5万元。
三、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孙某某请托,为孙某某等人在**镇**村**田、白沙井、**公墓等处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先后20次收受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9万元,其中直接收受现金1次0.5万元,以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现金19次共30.4万元。
1、2016年6月,柳某某接受孙某某的请托,为孙某某在**村“**田”处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收受孙某某0.5万元。
2、2017月6月,柳某某为孙某某与罗某某、司某某合伙在**镇公墓处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柳某某先后9次以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孙某某16.2万元。其中,第一次柳某某在自己家中收受孙某某1.7万元;第二次,柳某某在自己家楼下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1.5万元;第三次,柳某某在自己家楼下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2.3万元;第四次,柳某某在自己家楼下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2万元;第五次,柳某某在**镇**街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2.5万元;第六次,柳某某在自己家楼下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1.8万元;第七次,柳某某在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0.8万元;第八次,柳某某在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0.3万元;第九次,2017年6月22日柳某某通过黄某某的凯里农商行账户,收受孙某某转账的3.3万元。
3、2018年6月至10月,柳某某为孙某某在**镇**村白沙井处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柳某某先后9次以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3.2万元。其中,2018年7月初的一天,柳某某在自己家楼下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1.2万元;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0.8万元;2018年8月初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1万元;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附近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2.3万元;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1.6万元;2018年9月初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孙某某的车上收受1.4万元;2018年9月的一天,柳某某和孙某某在**镇“**”饭店吃完饭后,在孙某某开车送柳某某去上班的路上,柳某某收受孙某某1.6万元;2018年9月底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1.3万元;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2万元。
4、2018年10月,柳某某为孙某某与罗某某合伙在**镇公墓处违法采矿提供帮助,柳某某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在**镇“**”饭店门口孙某某的车上收受孙某某1万元。
四、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金某某请托,为金某某在**镇**村**、**村白沙井等处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以干股分红的名义,6次收受金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4.4523万元。
1、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柳某某为金某某在**镇**村**处非法采矿提供帮助,2次收受金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6万元。其中,2016年10月的一天,柳某某在自己家楼下金某某的车上收受金某某1万元;2016年底的一天,柳某某在炉山街上邮政局门口金某某的车上收受金某某1.6万元。
2、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柳某某为金某某在**镇**村白沙井处违法采矿提供帮助,4次收受金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1.8523万元。其中,2018年1月23日,柳某某通过其前妻夏某甲父亲夏某乙的邮政银行账户(卡号:62179971300********)收受金某某转来的3万元;2018年1月29日,柳某某通过夏某乙的邮政银行账户收受金某某转来的10万元;2018年2月5日,柳某某通过夏某乙的邮政银行账户收受金某某转来的8.8523万元;2018年11月29日,柳某某在炉山镇彩云之南饭店门口金某某的车上收受金某某20万元。
五、2016年底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马某某的请托,为马某某等人在**镇**村**屯****基地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本人或通过其前妻被告人夏某甲收受马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5万元。
1、2016年底的一天,夏某甲按照柳某某的安排,在其家楼下门口收受马某某2万元,后转交给柳某某。
2、2016年底的一天,柳某某在凯里市罗汉山附近的“**酒店”门口收受马某某0.5万元;
3、2018年10月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马某某的车上收受马某某2万元。
六、2017年4月至7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包某某请托,为包某某在**镇**村**屯**附近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在自己家中4次收受包某某给予的人民币计共计4万元,每次1万元。
七、2017年以来,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吴某某请托,为吴某某在**镇**村大田湾处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先后6次收受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1、2017年4月的一天,柳某某在**镇东门口街边收受吴某某0.3万元。
2、2017年10月的一天,柳某某在**镇环城西路路边收受吴某某0.7万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柳某某在自己家中收受吴某某0.5万元及一条烟、两瓶酒。
4、2018年6月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收受吴某某0.7万元。
5.2018年7月的一天,柳某某在**镇环城西路附近的鸟市收受吴某某0.5万元。
6.2018年8月的一天,柳某某在**镇环城东路“**酒楼”附近收受吴某某0.3万元。
八、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凯里市**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请托,对该企业违规生产、越界开采等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本人或通过其前妻被告人夏某甲,收受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万元。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某甲按照柳某某的安排,在自己家楼下收受钱某某1.5万元。
2、2017年12月的一天,柳某某在自己家中收受钱某某5万元。
3、2018年5月的一天,柳某某和夏某甲到黔东南州人民医院看望钱某某时,共同收受钱某某4.5万元。
4、2018年7月的一天,柳某某在自己家楼下收受钱某某7万元。
九、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杨某乙请托,为杨某乙在**镇**村白沙井组**山处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先后2次收受杨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1、2017年8月份的一天,柳某某通过柳某某在**镇“**山庄”门口路边收受杨某乙3万元。
2、2017年10月的一天,杨某乙卖掉**山矿点后,柳某某通过柳某某在凯里市**加油站斜对面路边收受杨某乙2万元。
十、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王某甲请托,为王某甲在**镇**村**处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先后3次收受王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8万元。
1、2018年3月的一天,柳某某在王某甲开车接其回家的路上,收受王某甲1.2万元。
2、2018年4月的一天,柳某某在自己家门口王某甲的车上,收受王某甲2万元。
3、2018年6月的一天,柳某某在**镇环城东路王某甲的车上,收受王某甲0.6万元。
十一、2018年4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彭某某请托,为彭某某在**镇**村**组**处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在自己家楼下收受彭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十二、2018年5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杨某丙请托,为杨某丙在**镇**村附近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先后2次收受杨某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1万元。
1、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柳某某通过柳某某在**镇西广场杨某丙白色面包车上,收受杨某丙的2.16万元。
2、2018年5月下旬的一天,柳某某通过柳某某在**镇西广场杨某丙白色面包车上,收受杨某丙的1.85万元。
十三、2018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王某乙请托,为王某乙在大良田村小冲处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先后3次收受王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3万元。
1、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王某乙车上,收受王某乙的5万元。
2、2018年8月的一天,柳某某通过柳某某在王某乙家中,收受王某乙的8.3万元。
3、2018年10月的一天,柳某某通过柳某某在**镇**村**(博凯矿业磅房处),收受王某乙的7万元。
十四、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李某某和施某某的请托,为二人在**镇**村**冲处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先后2次收受施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8.7万元。
1、2018年9月29日,柳某某通过其堂弟柳某某的朋友杨某甲凯里农商银行账户(卡号:62177900011********),收受施某某转账的23万元;
2、2018年10月12日,柳某某通过杨某甲凯里农商银行账户收受施某某转账的35.7万元。
十五、2018年10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唐某某请托,为唐某某在**镇**村**屯****处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打击,或利用自己带队负责巡查之便,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为此,柳某某在**镇“**”饭店门口唐某某的车上收受唐某某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2.银行流水、任职文件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钱某某、金某某、孙某某、司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柳某某、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按照柳某某的安排,明知他人向柳某某行贿,还多次帮柳某某收受他人的贿赂款或与柳某某共同收受他人的贿赂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夏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的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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