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口县**中学教师,江西省湖口县人,家住湖口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湖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1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5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柳某某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李某某打伤。经民警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妻子也表示不会再找对方做出影响家庭的事。之后一段时间,柳某某仍然怀疑妻子同李某某有联系,心生不满,产生杀害李某某的想法。2018年12月27日,柳某某通过手机在淘宝网购买一把刀具。12月29日签收之后,其用布条缠绕刀柄,并用赠送的磨刀石打磨。当晚,柳某某戴帽子、口罩、手套,步行到李某某家楼下单元门口等候。23时许,李某某从家中出来准备上班,柳某某持刀从其背后上来进行捅杀。李某某头面部、胸腹部等多处被捅杀受伤倒地不起。因周边居民呼喊,柳某某翻墙逃离现场。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经抢救后当场宣告李某某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心脏、左肺致多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
在逃跑途中柳某某将作案时所穿戴手套、帽子等丢弃。回到家后,又将所穿衣物换下装进塑料袋,骑摩托车至长江边丢弃。2018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柳某某在九江市火车站候车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王某某、柳某某、梅某某、宁某某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出警经过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健
2018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10张。
3、物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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