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柳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325251982********,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被告人柳某和刘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经商议,由陈某某负责在衡阳市蒸湘区彩霞满天小区内租赁一套住房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设了一家晴园养生足浴会所,由被告人柳某负责招募并管理会所,组织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柳某和陈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经商议决定再开一家养生会所,并吸纳一名新股东熊某某(另案处理)加入,由熊某某参与投资5万元,在衡阳市高新区**小区租赁一套住房,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之后,开设了一家君逸养生会所,被告人柳某先后招聘曹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从事接单、回复客户等工作,安排女技师在会所内从事卖淫,并提供接外单服务,即按照客户要求送女技师到指定宾馆进行卖淫嫖娼。经依法查明,被告人柳某在会所占股比例为45%,刘某某和陈某某、胡某某三人合计占股47%,熊某某占股8%,五人按照股份进行分红。
2019年10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君逸养生会所当场查获三对涉嫌卖淫嫖娼男女。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柳某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长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雷某某、邹鹏飞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靖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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