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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稳盗窃、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柳某稳,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3********,汉族,文盲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隆德县**乡**村**组**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室。2016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组,现住银川市金凤区**室。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稳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柳某稳至银川市兴庆区**小区门口超市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买菜出门不备之机,将其装在衣兜内的苹果11ProMAX型手机(价值8500元)盗走。后柳某稳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后,以3400元的价格将被盗手机出售给李某某。破案后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柳某稳至银川市金凤区**购物广场内的负一层,趁被害人张某某购物不备之机,将其装在衣兜内的OPPO牌A9型手机(价值900元)及手机壳内的100元现金盗走。后销赃挥霍。

被告人柳某稳、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柳某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3.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柳某稳、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稳、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稳、李某某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稳、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买璞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稳、李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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