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61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002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7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20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到重庆市巴南区东原桐麓皎月女神网吧,趁被害人钟某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钟某某放在网吧的47号机位桌面上的一部白色iphoneXR手机盗走。盗窃后,被告人柯某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跃华商场,以50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当晚,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柯某某捉获归案。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50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购置手机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人像对比及活动轨迹研判报告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怡君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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