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76号

被告人柯某某(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樟树市**楼镇**村**号。2011年6月13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8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1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多地盗窃电动自行车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横江厦村嘉荣超市门口肯德基餐厅门口,盗窃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威遇斯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800元)。作案后,柯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二)2020年3月29日14时48分许,被告人柯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还珠沥村朗程教育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价值989.6元)。作案后,柯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民警起回自行车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土塘村港建路8号酒店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颖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088.56元)。作案后,柯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民警起回自行车发还被害人。

民警于2020年4月1日将被告人柯某某抓获归案。经统计,柯某某盗窃三次,涉案金额287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图像鉴定等鉴定意见,蔡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移送本案光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