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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镇**村**号。因盗窃,于2015年1月被福州市公安局盖山派出所行政拘留、于2016年6月被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行政拘留、于2017年4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5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被告人柯某某驾驶一部两轮电动车由晋安区至马尾区后,在马尾区君竹路**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追风鸟牌电动车上的6个新日牌蓄电池盗走;随后,柯某某又来到马尾区**小区大门口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官某某的黑色电动车上的5个天能牌蓄电池盗走。之后,柯某某将盗得的蓄电池藏匿在路边角落,回家换骑一部电动三轮车来到藏匿蓄电池的地点,将盗取的11个蓄电池装在三轮车上运至晋安区远洋互通立交桥下,以每个蓄电池45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495元。经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的11个蓄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1504元。

2020年6月3日,马尾区公安局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镇**镇**村**号将被告人柯某某抓获到案,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电动车一部、电动三轮车一部以及涉案现金人民币6150元。同日,马尾区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位于仓山区**镇店铺内扣押涉案被盗的电动车蓄电池。同月23日,马尾区公安局将查扣的蓄电池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戴某某、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灰色心艺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照片)、蓝色道道通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照片)、现金人民币6150元(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公(温泉)行罚决字[2019]0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复印件、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的编号为榕马价认[2020]38号《关于蓄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再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0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柯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田森

检察官助理:胡敏敏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被害人戴某某联系电话:1328156****;被害人官某某联系电话:178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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