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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柯某甲曾用名柯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村镇**村**号捕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号。本案2020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柯某甲是一名吸毒人员。2020年7月20日,柯某甲向一名叫“阿*”(身份不详,在逃,另案处理)的男子以7800元购买了15克冰毒用于平时吸食,柯某甲将吸食后剩下的两小包冰毒用眼镜盒装着放置在其驾驶的粤QEY****黑色**小轿车驾驶座位底下。2020年8月21日22时许,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奶茶店门口查获柯某甲,在其所驾驶的粤QEY****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驾驶座位底下缴获用黑色眼镜盒装着的两小包疑似冰毒(净重13.9克)。

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柯某甲车上缴获的13.9克的可疑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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