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起,被告人柯某甲在其租赁的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室设立销售假冒运动鞋的工作室,并利用“**”和“**”两家拼多多店铺销售假冒NIKE和ADIDAS运动鞋。被告人柯某甲为工作室的老板,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并先后雇佣傅某某、许某某、周某某、柯某乙、邹某某等人担任工作室员工,负责店铺的客服、财务、刷单等事宜。
2019年4月2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上述工作室,当场抓获被告人柯某甲,扣押假冒NIKE运动鞋30双、假冒ADIDAS运动鞋20双、电脑主机3部。
经查,涉案2家拼多多店铺实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519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送货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519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郑志鑫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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