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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柯某甲,曾用名柯某乙,女,1987年****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7********,汉族,专科文化原任****自贸区)有限公司出纳员,住海口市美兰区****号电镀厂宿舍**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贸区)有限公司于2019 年6月17日在海口市龙华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层注册成立,被告人柯某甲于2019年6月份应聘到该公司担任公司出纳员。2019年6月13日该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的银行卡交予柯某甲保管,该银行卡系公司用于结算美团外卖等第三方平台的营业款的账户,公司要求柯某甲收到外卖款后与会计进行对账并将该款转入到公司的对公账户上。自2019 年6月27日开始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柯某甲利用其担任出纳的职务上的便利,分多次将该公司法人账户上的钱款转入到其个人名下账户进行侵占,同时制作虚假的对账单凭证交给会计,隐瞒其已从该账户将款取走的事实。经查,柯某甲共计从该账户提取人民币共计160800元作用于偿还其个人赌债和信用卡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人口信息表、营业执照、在职人员登记表、工资表、银行日记账凭证、业务回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身为**(**自贸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现金人民币160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广奔

202035

附: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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