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现住惠来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现住惠来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现住惠来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现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林某甲、柯某乙、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12时许,惠来县**镇人林某丙、邱某某夫妇及儿子林某丁涛、林某丁、林某丁等一家人在惠来县**镇房管所对面附近自留地上雇工围墙,在自留地旁边停放着一部铲车影响到其施工,林某丙便叫喊铲车半个小时内必须开走,不然就要砸掉。在附近瓷砖铺的被告人林某乙听到后便打电话给车主林**。随后,林**与其妻子林某戊、儿子被告人林某甲、侄子林某己及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到后,林**质问林某丙为何要砸掉其铲车。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期间,林某丁手持一把钢管焊接长刀比划着,林某丁打开了从家里带来的煤气瓶,手里拿着一支打火机要点燃煤气。林某己上前掐住了林某丁的脖子,致使林某丁后退倒在墙边,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林**用拳头打林某丙。林某甲、林某乙、柯某乙、柯某甲则用拳脚对林某丁进行殴打;林某丁、林某丁用拳脚对柯某乙、林某乙进行殴打。几分钟后被在场的群众拦阻下双方才停止打架,受伤人则被送到医院治疗。同年12月6日14时40分左右,柯某甲在惠来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月17日,林某乙、林某甲、柯某乙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林某丙、林某丁、柯某乙、林某己、林某丁振等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案后,被告人柯某甲、林某甲、柯某乙、林某乙一方已赔偿林某丁一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林某甲、柯某乙、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林某甲、柯某乙、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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