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柯某乙住家门前,盗走被害人柯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2、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4月6日上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柯某丙住家门前,盗走被害人柯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销售给陈某某(已行政处罚),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3、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4月7日上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街,盗走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销售给陈某某,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4、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4月8日上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柯某丁住家门前,盗走被害人柯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准备销售时被人发现,赃车被追回归还给被害人柯某丁。
5、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4月9日凌晨,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柯某戊住家门前,盗走被害人柯某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凌肯牌LK110T摩托车(车牌号:粤UD****,价值人民币3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销售给陈某某,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6、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4月9日下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柯某已住家门前,盗走被害人柯某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DTFLY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33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7、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上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柯某庚住家门前,盗走被害人柯某庚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8、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上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柯某辛住家门前,盗走被害人柯某辛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销售给陈某某,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9、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4月12日上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柯某壬工场前,盗走被害人柯某壬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10、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林某某住家门前,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双鹰牌SY100T-G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柯某甲盗窃作案10宗,盗得赃物价值人民币393元。
被告人柯某甲于2020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丁、柯某庚、宋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7月1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