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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两次传讯拒不到案于同年8月2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4时许,被告人柯某甲与朋友酒后到陈某某经营的位于惠安县**村烟酒行内泡茶,后被告人柯某某与陈某某因琐事在该烟酒行内发生口角纠纷,双方互相推扯、扭打,致使店铺玻璃门的玻璃破碎。而后被告人柯某甲从破碎的玻璃门拉住陈某某的手往店铺外面拽,双方在户外继续互殴,致陈某某身体倒地、右前臂开放性外伤,后被人劝开。经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日5时许,被告人柯某甲在惠安县**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柯某甲到案后先行赔付人民币5000元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柯某乙、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宏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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