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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柯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柯某甲曾于2016年7月与谢某甲发生过打架而怀恨在心。2019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柯某甲持一把烧烤用的小刀在吴川市**镇**网吧处,对被害人谢某甲的左胳膊连捅两刀后逃离现场。谢某甲受伤到医院就医后,被告人柯某甲的父亲柯某乙连续多天到医院看望谢某甲并为其支付部份医药费。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柯某乙、谢培丙、谢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部分医药费用给被害人,酌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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