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柯某甲利用从上线处获取的“六合彩”网站(网址:http://xq51.kate178.com/)的会员账号“d3783”,通过微信(微信名:桂林山水,微信号:******)接受下线彩民柯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投注,再自行通过上述会员帐号上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08774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244元。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柯某甲自动到惠安县公安局辋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柯某甲涉案苹果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网络赌博报表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乙、柯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9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计1087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01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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