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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镇**里**街**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柯某甲伙同吸毒人员董某某、柯某乙三人一起在其居住的地方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镇**里**街**栋**房吸食了3次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柯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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