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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柯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本区界山镇南枫路“枫亭小镇”饭店出发,经南枫路行驶至**镇**村**号。同日21时许,被告人柯某甲又驾车从**村**号出发,经南枫路行驶至万盛超市,再返回至**村**号,在该处再次饮酒后又驾车从该处出发,经南枫路行驶至惠华中学对面一家超市,再返回至**村**号,并在该处与他人争吵,后被泉州市公安局界山派出所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柯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2.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甲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张

检察官助理:陈小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1586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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