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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号,住址福建省德化县**镇**洗车场楼上**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8时14分许,被告人柯某甲无证驾驶闽*****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中盛陶瓷厂往浔中镇金凤街路方向行驶,至金凤街老人公寓前三叉路口路段右转弯时碰撞后碾压赖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赖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柯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甲冒用他人名义向德化县公安局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现被告人柯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9.8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德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锦川

检察官助理:周凤婷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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