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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甲、柯某乙非法经营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462号

告人柯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柯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家中等地通过微信多次接受童某甲、喻某某、杨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款计人民币30余万元,后转报给上线。其中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柯某甲收注后交由被告人柯某乙转报给上线朱某某(已判刑);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柯某甲收注后转报给朱某某,并按8%比例提成返利,其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8000元 。

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柯某乙在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家中等地通过微信多次接受卢某某、孙某某及被告人柯某甲收取的“六合彩”投注款人民币10万余元,转报给上线朱某某,并按8%比例抽取提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8000元 。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柯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13日,被告人柯某乙在被告人柯某甲劝说及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账单交易明细表及汇总、手机转账截图、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立功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卢某某、童某甲、李某某、何某某、童某乙、童某丙、孙某某、童某丁、喻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的供述,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甲主动投案并有立功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乙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乾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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