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6********,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9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乙,女,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0********,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7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柯某甲在取得其前妻被害人王某乙身份证后,与被告人柯某乙合谋以被害人王某乙的身份信息向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由被告人柯某甲提供申请信息,被告人柯某乙网上申请。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柯某乙持被害人王某乙身份证,冒用被害人王某乙身份到光大银行晋江支行进行信用卡面签。二被告人在以王某乙身份骗领到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805********)后,共同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人民币24907.73元,且逾期未还。2019年9月9日,被告方向光大银行还清前述信用卡欠款,并于同月22日,取得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柯某乙在晋江市**镇**路某某养生馆内,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柯某甲在晋江市**镇**村某某石材厂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面签材料等、谅解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谢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某辨认被告人柯某乙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潮阳
检察官助理:吕士明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均取保候审在晋江市东石镇;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及补充材料叁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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