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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公诉刑诉〔2016〕5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83********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农民,住海南省国营**农场******。2006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年,2009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月11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3月11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驾驶无号牌五十铃货车途经国营**农场**分场**队水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柯某某驾驶的车辆后排座垫上的渔具包里有两支枪,是改装长管射钉枪1支、仿制手枪1支及射钉弹13枚、少量铁砂,当即传唤被告人柯某某。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长管射钉枪是利用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球形金属弹丸,口径小于20mm枪管类枪支,具有致伤力。另一支仿制手枪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1支、仿制手枪1支;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容

2016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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