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05195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民警接举报在被告人柯某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大院**门**房的家中搜查出其非法持有并藏匿的手枪1支、子弹3枚、发令弹79枚。经鉴定,缴获的手枪1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子弹3枚属于非制式枪弹、发令弹79枚不属于枪弹。同日,被告人柯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察员:吴欣霞

                              2020年7月14

                                   

附件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涉案非制式枪支1支,发令弹79枚,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