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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住阳新县**镇**小区**楼**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被告人柯某甲与邢某某(已判决)以提供赌博资金为由邀请董某某前往澳门赌博,董某某输钱后去往武汉市躲避债务。同年4月25日,被告人柯某甲与邢某某等人前往武汉市将董某某带回本县看管,并找其讨要债务,董某某趁柯某甲等人不备逃离。4月30日,柯某甲、邢某某与彭某某(已判决)再次前往武汉将董某某带回本县**附近,柯某甲邀约柯某乙(已判决),柯某乙遂邀约石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一起来到**将董某某带至阳新县**镇**宾馆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其偿还债务,柯某甲与邢某某、彭某某等六人白天跟随着董某某,逼迫其前往各处筹钱还债,夜晚则由邢某某、彭某某安排石某某、王某某、柯某乙带董某某在阳新县**宾馆、**宾馆、**宾馆(其中4月30日、5月1日、5月4日晚均入住**宾馆,5月2日入住**宾馆,5月3日入住**宾馆)等处入住,轮流在宾馆房间内以搬床铺或搬沙发等方式堵门看守,防止董某某逃离。至同年5月5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董某某父亲报案后将彭某某、石某某、王某某、柯某乙四人抓获,被告人柯某甲因当时不在场被列为网上追逃,直至2019年8月3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案发后,受害人董某某对被告人柯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视频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谅解书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彭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和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 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指使彭某某等人以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盈盈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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