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柯某某和曾某戊于2010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且一直未与曾某戊离婚。2017年初,被告人柯某某赴广东打工,期间,被告人柯某某认识了肖某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柯某某与曾某戊协商离婚未果后,和肖某一起回到绥宁县麻塘乡肖某家里,在肖某家中居住期间,被告人柯某某与肖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2月14日在绥宁县人民医院与肖某甲生育一男孩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绥宁县**乡联民村民居委会调查笔录、申请书、新生儿出生记录、出院记录、入院谈话记录、授权委托书、结婚证复印件、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杨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申某某、周某某、佘某某、曾某乙、李某某、曾某丙、曾某丁、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龙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0页
3_、移送讯问被告人李更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4、证人名单:曾某甲、杨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申某某、周某某、佘某某、曾某乙、李某某、曾某丙、曾某丁、易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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