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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2********,汉族,专科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现住乐陵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2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在德州金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大蒜加工废水池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取得泵车操作资质的泵车车主被告人柯某某使用遥控器操作泵车浇灌水泥时,因在高压线附近违规操作,导致泵车臂碰触高压电线,造成施工工人刘春学死亡。经乐陵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柯某某违反混凝土泵车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并致人死亡,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2019年4月22日,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柯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46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乐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柯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某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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