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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燕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3月始,被告人柯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利用手机微信接收“亚英”、“杨某某”及许某某等多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经统计,投注金额共计46万余元人民币,其获利约1万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4日,民警在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楼抓获被告人柯某某,缴获作案手机一部,并查获正向柯某某投注的违法人员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用手机一部、赌资500元(均照片);2. 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资料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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