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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5********,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购毒人员林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路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柯某某交易毒品。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去到广州市海珠区**路**号附近,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用红双喜烟盒装着的白色晶体贩卖给林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民警当场在被告人柯某某身上缴获一部手机和一张银行卡,在林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4.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毒品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林某某、丘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娟

2020312 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现场缴获的赃物毒品、作案工具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件开示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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