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某谎称找领导帮忙,以安排他人工作、拿回罚款、投资农村污水改造项目为由,骗取龙某甲、彭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苏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徐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曾某甲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18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销、赌博和偿还网贷。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柯某某以其能安排被害人龙某甲儿子龙某乙到街道办和琼山区**局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龙某甲总计人民币60000元。
2.2019年5月期间,被害人彭某某因售卖不合格的0PP0手机套件产品被海口市**管理局**分局没收并被罚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柯某某谎称其能找到相关领导摆平,以帮彭某某拿回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及没收的0PP0手机套件产品为由,骗取彭某某总计人民币60800元。2019年6月10日,柯某某又以投资购买一个海口市**公司的工作岗位再转卖为由,骗取彭某某人民币35000元。事后彭某某发现被骗后,向柯某某追回被骗人民币23000元。至此,柯某某先后骗取彭某某总计人民币72800元。
3.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柯某某以其能安排被害人李某甲爱人到街道办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0000元。
4.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先后以其能安排被害人谭某某及其爱人到琼山区**局、琼山区**街道办工作为由,骗取谭某某共计人民币67000元。
5.2019年11月10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柯某某以其能安排被害人苏某某到琼山区**街道办工作为由,骗取苏某某共计人民币15500元。
6.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柯某某以其能安排被害人李某乙堂妹到街道办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乙共计人民币20000元。
7.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柯某某以其能安排被害人李某丙到街道办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丙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8.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柯某某以其能安排被害人徐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街道办工作为由,骗取徐某某共计人民币40000元。
9.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柯某某因没钱偿还赌债以及小额网贷,以投资农村污水改造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00元。随后吴某某发现被骗后,向柯某某追回被骗人民币21500元。至此,柯某某骗取吴某某共计人民币28500元。
10.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柯某某以其能安排被害人林某某亲戚小孩到琼山区**局工作为由,骗取林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
11.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某以其能帮被害人曾某甲儿子曾某乙当公务员为由,骗取曾某甲共计人民币1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史某某、黄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龙某甲、彭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苏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徐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曾某甲等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找领导帮忙并以安排他人工作、拿回罚款、投资农村污水改造项目为由,骗取龙某甲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18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销、赌博和偿还网贷,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艳
书 记 员:梁玲
附: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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