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柯某甲,曾用名柯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柯某甲成为“**大冶分公司”的会员。该公司租赁大冶市**大厦**层作为办公地点,因生意平淡,董事长曹某某安排柯某甲在公司值守,负责公司财物安全,柯某甲却私自以“**大冶分公司”的名义对外招聘员工,再以公司有贵重物品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柯某甲将5000元钱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另查明: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柯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30日,柯某甲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敏
检察官助理 董培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乡**村**湾**号,联系电话1321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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