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880号
被告人柯某某(自报姓名),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柯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平台结识被害人古某某后与古确定为情侣关系。2016年底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某通过谎称其虚构的公司建设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和家人去世、工人死伤等需要用钱为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古某某给其“借钱”,共骗得古人民币421,061.26元。柯某某骗取古某某钱财后将古的联系方式全部删除,并将骗得的款项全部用于个人花销。2019年6月2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杭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将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光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7册,检察卷1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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