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1212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柯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称借钱给货车司机周转有很高的利润但缺少资金,承诺如王某某愿意借钱给他后再转借给货车司机将给予高额利息。2019年8月6日至16日,柯某某收到王某某借款共人民币11万元。2019年8月中旬至10月份,被告人柯某某分别对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称投资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九曲村的地块再改造成物流停车场后出租将有很高利润,承诺合作投资所得利润按比例分红。柯某某与王某某还确定此前11万元的借款作为王某某前期投资款项。2019年8月26日至10月9日,柯某某陆续收到王某某后期投资款共人民币11.5万元,收到张某某投资款共人民币5.3万元,收到吴某某投资款共2.4万元。柯某某将上述投资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其他债务。为隐瞒事实真相,柯某某伪造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九曲经济合作社签订农用地承包合同,并在该伪造合同上加盖其私自制作的假公章(上有“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委会”字样)。在被害人多次追问投资地块项目进展时,柯某某谎称投资项目正在进行,并向被害人出示其伪造的农用地承包合同和地块租赁合同,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金驼陶瓷展厅门口将被告人柯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已归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3万元,已归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