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办事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以来,被告人柯某某,在*****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多次收取刘某某交纳的进货款,柯某某在收到购货款后,没有将其中的284320元购货款上交给*****有限公司。柯某某将未上交货款中的三万六千元用于偿还其它债务、四万余元用于购买“双色球”和“大乐透”彩票、两万余元用于平时零花,剩余款项用于手机网络平台赌博及打赏网络平台主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政治面貌查询、接受证据清单、***劳务合同、***公司证明、谅解书、撤回谅解书、柯某某侵占刘某某货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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