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6********,汉族,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住市辖区**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7月1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 满洲里**木业有限公司**中心经理被告人柯某某将额济纳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满洲里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款2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方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春武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