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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29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5********,汉族,小学文化,**居委会委员,住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初,茂名市茂南区政府在茂南**居委会征用**的土地计划建设**五星级酒店等项目。茂名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了工程顺利进行,于2011年12月27日由该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某与被告人杨某甲(**居委会主任,已判决)通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将该项目地块的土地围墙建设项目包干每米人民币1200元,场地平整项目包干按每亩人民币7000元承包给**居委会,并签订《围墙及场地平整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两份合同,但《补充协议》是不在村民中公开的,《补充协议》中的围墙项目每米600元、平整土地项目每亩5000元都是以工农关系协调费的名义收取。双方签署合同后,**公司分别通过银行转账501.3万元工程款给被告人杨某乙(已判决)和杨某甲(其中杨某乙账上有356.3万元,杨某甲账上有145万元),同时茂名市茂南开发试验区财政所将54.772万元作为青苗补偿费汇入杨某乙的银行账户,杨某甲和杨某乙两人合计共收到556.072万元。其中约290.914万元用于正常开支使用,剩下的约265.158万元由杨某甲、杨某乙和被告人柯某某等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私分、占有。柯某某累计分得赃款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卷宗共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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