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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万福桥翠堤丽苑1号楼附近的周家超市门口,以用零钱换整钱为由向一名老年妇人(被害人李某某)搭讪,趁其不备盗窃其钱包内现金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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