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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4********,汉族,小学文化,黄石市**环保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办事处**社区**路**号**单元**室,现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被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柯某某通过闲鱼APP向成某某网购一台二手iphone XR(64G)手机,卖家成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将该手机邮寄至下陆顺丰快递公司网点。同年10月8日14时左右,被告人柯某某前往顺丰快递网点对该手机验货时,趁快递营业员马某某不备,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仿苹果拼装手机调换出快递盒内的二手iphone XR(64G)手机放入自己口袋,随后以对方邮寄的手机非正品为由拒绝签收付款,离开顺丰快递网点。经依法鉴定,被盗二手iphone XR(64G)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028元。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改价认字[2020]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干 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柯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社区**湾,联系电话: 152720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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