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柯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12时30分许,趁本市武昌区**路**楼武汉妙享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班之机,**公司**陈某某放置在办公桌上的银灰色微软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850元);
被告人柯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桥**楼**室内,趁杜某某离开之机,将杜某某放置在教室座位包包盗走,包包内有香槟色联想YOGA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400元)和玫瑰金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50元);
被告人柯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栋**楼**号房门前,盗走朱某某萨摩耶宠物犬1只。被告人柯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上述被盗物品中,银灰色微软牌平板电脑、香槟色联想YOGA笔记本电脑、萨摩耶宠物犬均被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发票等书证;4、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陈某某、杜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9、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柯某某具有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证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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