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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石油海南**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村委会****号,住文昌市****小学教师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柯某某在文昌**加油站任**职务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从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工作群中获取万宁**加油站;三亚*加油站柴油打桶卡,乐东**加油站打桶自助加油卡的卡号信息,利用**加油站的电脑,登录中国石油系统,将上述卡号预留的手机电话号码更改成其本人或者是亲戚使用的电话号码(1888950****、1777695****、1841722****)。然后在中石油**网站注册多个账户后,绑定上述加油卡,然后将上述加油卡中的积分兑换成中国石油电子加油充值卡,其中万宁**加油站加油卡兑换面值167200元加油充值卡(1000元面值加油充值卡未激活兑换),乐东**加油站加油卡兑换面值13300元加油充值卡,三亚**加油站加油卡兑换面值26600元充值卡,并将中国石油电子加油充值卡的卡号和密码发送至事先准备好的多个手机中。而后将中国石油电子加油充值卡充值进**加油站摩托车自助卡、**加油站打桶卡以及林某某等加油员持有的个人加油卡中为现金支付油费的客户加油,实现套现共2061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柯某某于2020年9月4日将206100元退至中国共产党文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个人基本情况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中国石油网上积分商城客户登记信息、积分商城注册信息及变更信息、到案经过、自助加油卡电话更改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现金缴款单、加油卡积分被兑换充值卡记录、电话号码查询情况、中国石油加油卡个人记名卡售卡、油卡充值记录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7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柯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扣押的手机一部作为作案工具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柯某某退还的206100元,因属于被害单位,建议返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姣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被告人柯某某将206100元退至中国共产党文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扣押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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