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38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窜至潮南区**镇**公路**路段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晶豪牌大牛型二轮电动车,便趁四周无人,上前将该车偷走。后被害人赵某某发现其二轮电动车被盗后,与其朋友根据摩托车GPS定位信息,在潮南区**镇**菜市场找到被盗的电动车,现场控制被告人柯某某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被盗的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等;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6、照片材料;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三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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