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972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11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柯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市场公交站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推车窃得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359.6元)。案发后,上述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柯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公寓**幢**单元楼梯下,窃得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电动车自行车1辆(价值无法认定)。
3、2020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柯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KTV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马哈牌电动车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762.5元)。案发后,上述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柯某某盗窃作案3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22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韩某某、宋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柯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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