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三门县健跳镇便民服务中心对面食堂打菜间,将被害人缪某某放在储物柜手提包内的一张社保卡偷走,后来到三门县健跳镇农村信用社银行的ATM机将社保卡内的12000元取走,随后将社保卡放回手提包内。
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汉勇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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