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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镇安县**镇**村**组。201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柯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红树林网吧,趁被害人米某某不备,偷走其放在网吧吧台充电的OPPO手机一部,盗窃支付宝内3500元,并将该手机销赃200元,后将赃款挥霍。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柯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柯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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