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无职业。2009年6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柯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柯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酒吧喝酒时,盗窃被害人佘某某的**田车钥匙一支,后被告人柯某某到酒吧停车场盗窃被害人佘某某停放该处的**田小汽车(车牌号码粤DN****,价值40000元),并盗走被害人佘某某放在**田小汽车档位格子里的200元。事后,被告人柯某某驾驶该辆赃车到汕头市龙湖区**酒吧,因被认识群众发现而将该辆赃车存留停车场。公安机关缴获该辆赃车,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到汕头市**路**市场**路**巷**号门口,见被害人吴某某停放该处**微小汽车(车牌号码粤D7****,价值11700元)车门没有上锁,车钥匙插在车上,被告人柯某某上车将该部汽车驾驶离开现场,藏放汕头市龙湖区**埠一偏僻的空地伺机销赃,后因该车档位故障,被告人柯某某将该车驾驶到汕头市**路中段停放。公安机关缴获该辆赃车,已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在汕头市**路**酒吧喝酒时,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豪车钥匙一支,后被告人柯某某到酒吧附近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该处的**豪小汽车(车牌号码闽D5****,价值65000元)。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柯某某驾驶该辆赃车到汕头市**村路段时见公安机关巡查而弃车逃走,公安机关缴获该辆赃车,已发还被害人。
4、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到汕头市**路**号步道,见被害人钟某某停放该处的**菱面包车(车牌号码粤DJ****,价值8200元)车门没有关,车钥匙插在车上,被告人柯某某上车将该部汽车驾驶离开现场,后藏放汕头市金平区**街**号对面伺机销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该辆赃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柯某某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缴获的赃物,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相关照片等辨认附卷;
2.被害人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柯某某、麦某某、徐某某、汤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的证词;
4. 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
5. 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四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 杨春山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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