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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9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7点许,被告人柯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路**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机,扒窃其放在桌面充电的华为7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7元)。得手后,被告人柯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7月18日7点多,被告人柯某某在珠海市斗门区**路**网吧内,趁被害人胡某某睡着之机,扒窃其放在桌面充电的OPPO A57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9元)。得手后,被告人柯某某逃离现场。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柯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被害人胡某某被盗的手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书证;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  琦

2019年12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手机二部随案移送,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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