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41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于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18日因对柯某某进行精神鉴定停止计算刑事羁押期限,于2020年2月12日恢复计算刑事羁押期限。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件复杂,本院依法延期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7日10时20许,被告人柯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号盗窃被害人陈某甲晾在屋外的一条裙子 (价值约150元人民币)后离开。

2、2019年7月29日11时24分许,被告人柯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号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晾在屋外的8件衣物 (总价值约700元)后离开。

3、2019年7月份的某天,被告人柯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村**巷**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晾晒在屋外的五件衣物后离开。

4、2019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村**巷**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晾晒在屋外的两件衣服后离开。

5、2019年9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村**路**号准备盗窃晾晒在屋外的衣服时被周溪社区巡逻队员发现并抓获。经搜查被告人柯某某住处共缴获15件被盗衣物,经估价总价值为1115.00元。柯某某对盗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