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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1********,汉族,文盲,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其于2014年6月7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7月11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8年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5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新中路六百户**皮具**铺头,将事主钟某某放在柜台底下的手提包盗走。该手提包内有一条999千足金项链(3.86g),经鉴定价值1505.09元,一部iPhone5S手机,一个银手镯(重21.88克),经鉴定价值224.49元。

2、2020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路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计星路**面包店,发现面包店内没有人,其走入面包店内收银台,发现收银台抽屉内只有几十元现金,还没有将现金带走,继续搜其他抽屉时,被面包店老板娘岑某某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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