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64********,汉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本科学历,阳江市阳东区****工作委员会***,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居住地:阳江市江城区**路**街**号。2016年7月因严重违纪违法被阳江市纪委、阳江市监察局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2019年8月1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阳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5日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柯某某、犯罪嫌疑人钟某甲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22日,本院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柯某某担任阳江市阳东区(县)**镇镇委书记。在上述任职期间,被告人柯某某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为支付阳东区(县)**镇**村委会主任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提出的“维稳”、选举、工程差价等费用和**村委会原主任陈某乙等人提出的阳东县**镇**留用地土方工程施工补偿费用,授意时任**镇副镇长钟某乙、**工作组成员钟某甲(因涉嫌受贿、贪污犯罪另案处理)等人,以虚构或者虚增征地补偿项目为由套取国家资金共7757679元,分别支付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上述维稳等费用,致使国家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柯某某授意他人虚增、虚构征地补偿项目,套取国家资金1234060元用于支付陈某甲提出的维稳、选举费用。
2014年1月,陈某甲当选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主任。同年年初,在**镇政府清理**村范围内**氹及**路周边用地的地上附着物时,由于部分村民在土地上抢种树木、农作物和抢建一些临时棚屋,施工受到阻挠。**镇政府通过由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四人组成的施工队完成上述清表项目。陈某甲向被告人柯某某提出要求补偿维稳、选举费用。被告人柯某某授意钟某乙、钟某甲通过虚增征地补偿项目套取国家资金600000元给陈某甲等人。钟某乙、钟某甲以清除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需支付征地补偿款给陈某丁398000元、陈某丙395000元为由,从中虚增了部分补偿项目,制作了征地补偿协议书。2014年1月23日,**镇政府按协议支付陈某丙等人共793000元,其中虚增了征地补偿款600000元作为支付陈某甲的维稳、选举费用。
2015年年初,陈某甲向被告人柯某某提出,在其当选**村村委会主任后,做了大量村民维稳等工作,也花费了不少钱,要求镇政府补偿600000元维稳、选举费用。被告人柯某某授意钟某乙、钟某甲通过虚构征地补偿项目套取国家资金600000元给陈某甲等人。钟某乙、钟某甲虚构需支付征地补偿款给陈某己同634060元的征地补偿项目,制作了征地补偿协议书。2015年2月13日,**镇政府按协议支付陈某己同634060元,作为支付陈某甲维稳、选举费用。
2.被告人柯某某授意他人虚构征地项目套取国家资金2723604元,用于补偿陈某甲、陈某丙等人承包**路边GLB-04-05、06、07地块土方工程、阳东县**镇**自留地土方工程的差价。
2014年2月,**路边GLB-04-05、06、07地块土方工程(即市土地储备用地及**项目填土工程)要招标时,被告人柯某某与他人商量,如非**村本村人承接该工程,村民可能会阻挠该工程开展,考虑让**村委会主任陈某甲来承接。被告人柯某某要求陈某甲承接该工程,让陈某甲去低价投标,并同意按工程造价补偿下调的差价给陈某甲。陈某甲等人通过以陈某丁的名义挂靠广东**建设工程公司,以1171514.97元中标了该工程。工程造价与中标价的差价为1271646.03元。在被告人柯某某的授意下,钟某乙、钟某甲虚构需支付陈某丙780000元、陈某庚555000元清表费用的征地补偿项目,分别制作征地补偿协议书。2014年9月26日,**镇政府按协议支付陈某丙等人共1335000元作为支付陈某甲、陈某丙等人承包**路边GLB-04-05、06、07地块土方工程的差价补偿。
2013年5月,陈某乙、赖某某等人通过以林某某的名义挂靠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2161766.48元中标了阳东县**镇**留用地土方工程。由于**村村民阻挠无法正常施工,延误了工期。在2014年初陈某甲当选村委会主任后,被告人柯某某考虑到上述填土工程会影响**东路的建设推进,想让在当地有影响力的陈某甲接手完成。但陈某甲以工程中标价低为由要求按招标预算价才肯接工,被告人柯某某同意补偿该部分差价给陈某甲。工程完成后,陈某甲向被告人柯某某要求补偿该工程造价(即招标价)13625324.65元与中标价12161766.48元的差价1463558.17元给他。在被告人柯某某的授意下,钟某乙、钟某甲虚构需支付征地补偿款给李某甲519468元、陈某辛644800元、黄某某224336元的征地补偿项目,分别制作征地补偿协议书。2014年9月26日,**镇政府按协议支付黄某某等人共1388604元,作为支付补偿陈某甲、陈某丙等人承包阳东县**镇**自留地土方工程的差价补偿。
上述两项工程的预算价与中标价的总差价2735204.2元,被告人柯某某等人虚构征地项目套取国家资金共2723604元,作为支付给陈某甲等人提出的工程差价补偿。
3.被告人柯某某授意他人虚构征地项目套取国家资金3800015元,用于支付补偿陈某乙、赖某某退出阳东县**镇**留用地土方工程的费用。
2014年期间,为让陈某乙等人退出阳东县**镇**留用地土方工程,让陈某甲等人接手该工程,在未对工程进行结算的情况下,通过与陈某乙、赖某某协商,被告人柯某某同意补偿300多万元给陈某乙、赖某某,陈某乙、赖某某同意退出工程,由陈某甲、陈某丙等人组织人员施工。在被告人柯某某的授意下,钟某乙、钟某甲虚构需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给赖某某1333060元、莫某某571520元、陈某壬637930元、林某某710105元、林某甲547400元的征地补偿项目,分别制作征地补偿协议书。2014年4月3日、9日、21日,**镇政府按协议支付赖某某等人共3800015元,作为支付陈某乙、赖某某退出阳东县**镇**留用地土方工程的补偿费用。
被告人柯某某因犯贪污罪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在释放当日,因本案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付款签领表、征地补偿协议书、进账单、财政结算转款申请表、工程量清单计价审核表、协议书、发票、会议纪要、个人银行账户明细及相关凭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刑事判决、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阳江市阳东区**镇镇委书记期间,在行使征地补偿管理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通、谭忠俊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名单:钟某乙、钟某甲、李某乙、陈某癸、何某某、梁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陈某庚、陈某己、陈某辛、李某甲、黄某某、陈某乙、陈某壬、赖某某、赖某某、林某某、林某甲、莫某某。
4.邱伟生:柯某某辩护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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