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县**镇**村,现住吉林省磐石县**镇派出所对面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下午,在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博联网咖内,被告人柯某某趁被害人金某某不备,将被害人金某某放在椅子上的胸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事后,被告人柯某某将所盗钱款用于日常消费。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柯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岩
检察官助理:王梓怡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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